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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13/201804-00003  信息分类: 出让公告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03  发布时间: 2018-04-03 09:3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将埇桥区政府出资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国库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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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将埇桥区政府出资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国库的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发表时间:2018-04-03 09:3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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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将埇桥区政府出资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国库的公示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将埇桥区政府出资治理的、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

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国库的

公示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政府出资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我区政府出资治理矿山企业21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49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将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原缴纳保证金连同产生的利息共计   7793842.1元(详见附件1、2)一并缴入区国库,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废弃矿山或政策指令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

公示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填写《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3)寄送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邮政编码:234000

联系电话: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局0557-3686016

附件1、政府出资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一览表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一览表

附件3、公示公众意见表


埇桥区财政局              埇桥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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