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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103-0005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国土资源、能源,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3-24 11:01
号: 宿埇自然资规〔2021〕15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试行)
人: 初审:卢秀芹,张静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试行)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1-03-24 11:01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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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试行)

宿埇自然资规〔202115

 

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属各股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及《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 (试行) 》(宿自然资规〔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类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未改变规划功能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建筑装饰装修按照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3.不涉及临城市道路、不涉及临城市主要界面建筑物立面维修、整治,且不涉及新增建()筑物的老旧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工程。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5.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

6.在原址按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7.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各类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罩棚除外)。

8.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二)建(构)筑物类

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以及新取得建设用地范围内,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

2.根据相关卫生防疫需要,在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搭建的用于体温检测等防疫活动的设施。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儿童游乐设施等。

4.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5.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已有布局的地面停车设施。

6.不新增建设用地的街头游园,沿城市街道建造的小型园林,一般面积在0.52.0公顷。

7.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项目。

(三)市政设施类

1.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路灯、旗杆、音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

5.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城市道路长度50(不含50)以内的管线建设工程。

6.长度小于200米的电力外线工程。

7.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包括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变更的市政工程。

8.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新增管线井及市政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的接户管线工程。

9.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工程和背街后巷改造工程。

10.原有红线内道路、桥梁、涵洞和隧道的维修及整饰工程,应到交管、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建设。包括路面、人行道及附属管线的维修、白改黑等,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不改变管线、管位、管径和标高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桥涵、隧道的加固及粉刷。

11.临城市道路、城市主要界面及重要节点,主要为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内设置的信息设施(指路标志、电话亭、邮箱),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卫生设施(公共卫生间、垃圾箱、饮水器)、道路照明、安全设施、娱乐服务设施(坐具、桌子、游乐器械、售货亭)、交通设施(巴士站点、车棚)以及艺术景观设施(雕塑、艺术小品)等,应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建设。

二、下列设施、设备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类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2.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二)建(构)筑物类

1.绿化工程(含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3.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4.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5.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6.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第五代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三)市政设施类

1.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信报箱、自助售货机、自助快递柜、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符合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卫生防疫检测设施、便民早餐车、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厕广告设施等。

2.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3.河湖水环境整治,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4.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通信光交箱,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充电桩及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

5.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6.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7.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三、其他

对以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卫生防疫、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应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巡查。监督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待整改到位或依法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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