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409-00023 | 信息分类: | 意见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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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0:4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公告 | ||
审核人: | 初审:范莉莉     复审:王明    终审: 马传海 |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为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更加合理,我局决定举行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10月28日15:00。
二、听证会地点: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事项:听取听证会议代表对《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及“居住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埇桥区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凡拟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和法人,请于2024年10月26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正反复印件)或本单位营业执照向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联系人:李庆梓(联系电话:18155759517)。
五、听证会代表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听证会代表由各镇(街)、财政、统计、农业、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六、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听证会议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听证会议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特此公告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