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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412-00024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时间: 2024-12-31 15:5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意见回复
人: 初审:范莉莉     复审:王明    终审: 马传海

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意见回复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4-12-31 15:55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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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意见回复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自202451日起施行)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为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更加合理,我局决定举行宿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及《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听证会。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现将听证会意见回复公示如下:

1)《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中第十六条关于村民住宅认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村民没有不动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后续是否会开展颁证活动;

回复:埇桥区已开展完成了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工作,同时按照办法制定程序,下步将征询部门及县区政府意见后,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

2)《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中,“但户籍迁出我市的除外”不合理,很多户籍迁出后仍会有宅基地、承包地,是否应该予以考虑;

回复:按照办法制定程序,下步将征询部门及县区政府意见后,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

3)本次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后的执行时点。

回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下步将与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对接确认。

4)坟墓补偿价格过高,建议按棺椁数量补偿;

回复:按照按照省级调整规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和内容须“全市统一”,坟墓补偿项目属于2020年标准沿用的补偿项目,本次依据3年社会经济水平综合增幅进行调整,下步将征询部门及县区政府意见后,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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