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103-0003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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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农业、林业、水利,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14:32 |
文号: | 埇农〔202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陈丹丹     复审:吴洪华    终审: 王宏 |
埇农〔2021〕23号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8日
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在系统注册和填报养殖场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检疫、疫苗采购、免疫、免疫抗体监测等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或年度提交补贴申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督查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配套经费,负责经费支付和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保管、发放制度并建立台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对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认真填写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动物疫控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六、监督管理
执法大队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其他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