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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658/202307-0001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7-24  发布时间: 2023-07-24 09:0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负责人胡长斌(党组书记、局长)文字解读: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 初审:王子含     复审:崔凯    终审: 娄雪剑

负责人胡长斌(党组书记、局长)文字解读: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发表时间:2023-07-24 09:01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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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胡长斌(党组书记、局长)文字解读: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7月20日,埇桥区水利局、埇桥区人民法院、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埇桥区公安分局、埇桥区司法局等五部门于7月20日联合印发了《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依据

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3年6月9日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启动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为加强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保障河湖安全。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为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按照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区计划从6月底到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为指导此次行动开展特制定该实施方案,埇桥区计划从6月底到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需要。为依法惩处水事违法行为,该实施方案指导相关单位要认真建立执法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杜绝有案不立现象,进一步加强水事监管能力,提升河湖安全保护。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初,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着手起草《实施方案》,参照《宿州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及省厅的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的初稿。

于2023年7月14日,广泛征求各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完善。

局党组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党组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定稿。

于2023年7月20日,正式成文并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区水利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埇桥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五部门加大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力度,共同增强运用法治力量保护河湖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深入、全面、高效的凝聚起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强大合力,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五、主要任务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三项重点任务,分别是:

(一)在防洪安全领域,深入各水(泵)闸、堤防设施等水利工程一线,开展防汛安全领域执法,秉持“时刻警惕,不容懈怠”的安全意识。执法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各类行为,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啃下“硬骨头”。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在蓄滞洪区内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等行为、已批准涉河建设项目批建不符、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强宣传+促整改+严执法”原则,深入开展非法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构建最严格水资源常态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辖区水资源监管提质增效;针对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等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统一部署调度,不断强化执法力量投入和统筹配置力度,与区、镇、村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联动起来,利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构建依法治水格局,完成“见部署、见行动、见成效”三个阶段完美衔接;严厉查处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要加强政策指导、营造法治氛围并限定时间整改,对于限期仍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因为水利项目工程建设多,资金量大,群众牵涉的利益广,要主要防范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河道取土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针对违法阻扰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要严厉依法打击,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要及时移交扫黑办;在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水利部门要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规范河湖开发利用行为,严厉打击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采地下资源等行为;严格把好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生产等各环节安全关,压紧压实各领域、各层级、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要严厉打击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等违法行为。以上所有领域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及时将案件按流程移送公安部门。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此次联合行动,进一步探索各部门联合执法方式方法,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七、下步工作及保障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人民检察院符离检察室、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落实协作重点任务,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推动。

八、 政策咨询部门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解读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长斌

咨询电话:0557--3021046

联系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汇金广场A座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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