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0X/202404-0001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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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时间: | 2024-04-10 09:25 |
文号: | 宿审委办发[202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卞田甜     复审:张涛    终审: 徐颖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履职行为,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本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三)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四条 新提拔、进一步使用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告知书、预警提示单送达该领导干部,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由领导干部本人签收经济责任告知书。
第五条 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四份,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和领导干部各一份。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新提拔、进一步使用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告知和预警提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告知书(分三类告知)
2.《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3.《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主要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4.《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
宿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