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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B1004839/202104-0000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残疾人工作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3-1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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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领导解读】埇桥区残联朱玉洁理事长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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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埇桥区残联朱玉洁理事长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发表时间:2021-03-19 14:32 责任编辑: 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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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埇桥区残联朱玉洁理事长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一、 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补充意见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征收机关和征收方式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达不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我区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如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的需同时报送:

⑴本人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⑵录用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及复印件;

⑶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证明;

⑷在岗残疾职工上年度6月、12月工资表,经残疾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⑸残疾人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五、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

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⑵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⑶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⑷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区最低工资标准;

⑸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⑹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在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逾期不申报残疾职工材料的;

2.不按要求申报残疾职工材料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不配合或拒绝执法人员入户审核的。

七、用人单位即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如何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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