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004839/202103-0001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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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残疾人工作,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14:54 |
文号: | 埇残联〔2021〕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名称: | 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查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刘晓媛     复审:王影    终审: 丁瑰玫 |
埇残联〔2021〕16号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省财政厅 省地务局 省残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等文件规定,以及省、市、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残联决定联合开展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目的
通过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残疾人保障法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埇桥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帮助残疾人和全区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
二、审查对象和方式
(一)审查对象
全区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埇单位。
(二)审查方式
区财政、区税务和区残联分别抽调人员组织实施,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三、时间安排
2021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四、审查内容
1.向各用人单位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核查用人单位报送在职职工总数是否属实;
3.核查残疾人职工是否在岗;
4.督促未达标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差额比例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对一些单位录用残疾人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办;
6.对有些单位长期让残疾职工待岗、居休或同工不同酬现象及时指出,限期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权加强协调和沟通,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做好各自分工,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越权执法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核查结束后要按照核查内容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区委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刁难用人单位,因态度恶劣、违规违纪被投诉的,经查实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