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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52964152/202310-0002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内容分类: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1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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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部门解读】解读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十四五”工作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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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解读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十四五”工作谋划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发表时间:2023-10-09 15:15 责任编辑: 埇桥数据资源管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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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解读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十四五”工作谋划

一、数据归集应归尽归的目的是什么?

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能够在全局层面全量汇聚共享各级政府部门的原始数据和关键数据。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发展势头迅猛,传统的职能设置尚未较好地延伸到数据维度,部门履行职能应当采集和沉淀哪些数据,并未有明确清晰的界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大量业务信息仍在纸质载体上记录和传递,职能业务的数据化比例低,支撑深度应用需求的高质量数据比例低,“数据匮乏”的现象亟待扭转。另一方面,政务部门往往为了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占据主动,普遍倾向于自己采集收集数据,从而造成大量的数据重复采集现象,并导致数据来源不一、数据内容矛盾冲突等问题,增加了数据治理工作的难度;而且往往由于缺少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共享开放自采数据,组织的分立导致出现大量封闭“数据孤岛”。

 

二、数据共享的意义是什么?

厘清部门共享权责,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整体性治理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治理范式,提倡运用整体论的思维方式跨越组织机构和专业领域的边界进行协同工作,其关键环节是要建立健全数据的高效供需对接机制,在数据维度打破部门“碎片化”的职能壁垒,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多业务协同。当前,政务数据共享中仍存在部分部门和地方尚未建立起高效运行机制。数据具有易复制传播的特性,数据提供方会由于风险不可控因素产生顾虑,往往不愿或不敢将数据共享;数据使用方责任边界模糊,在利用数据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保密等方面的问题;数据能否共享、如何共享等问题往往缺乏权威判定,有时一方说需要共享,另一方却说不能提供,仍存在部门之间点对点、一事一议沟通协调获取数据的现象,协调难度和沟通成本较高,供需对接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固化。


三、数据共享的方法是什么?

明晰数据共享主体间的三类权力和责任。一是采集维护权,是指定义解释、采集、存储数据的权力,对如何支配使用数据具有话语权,同时也要对数据资源的质量负责,须承担对数据整理、维护、更新等责任。数据采集维护权的具体落实,可以参照上述“四定”制度规则进行细化,实现政务数据“应采尽采”“一数一源一标准”的目标原则。二是核验使用权,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数据,享有进行数据核验服务或直接获取使用数据的权力。在核验使用数据的过程中,此类主体应对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核验使用应坚持“最低限度”原则,按照应用需求“最小集合”申请数据使用权限,确定使用方式,并遵守相对应的使用权限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三是流通管理权,是指制定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制度规则,并对数据治理、共享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责任追溯、协调裁决以解决相关问题的权力和责任。实际工作中,拥有流通管理权的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以应用场景为牵引,确定数据采集维护部门和核验使用部门之间的供需关系,以此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提升数据共享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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