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65/202303-0002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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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时间: | 2023-03-31 15:12 |
文号: | 区财行〔2023〕1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马明聪     复审:苏童    终审: 陈亮 |
区财行〔2023〕16号
区直各单位:
为做好区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的管理,进一步增强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 1096号),现就调整区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接待费用餐标准。区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由130元/人天提高至200元(不含酒水)。
二、坚持厉行节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区直机关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健全本单位公务接待内控制度。公务接待活动要注重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三、坚持依规接待。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等相关规定,以及《埇桥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区财行[2018]18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接待费。
四、本通知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7-3026013
埇桥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