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5-0000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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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时间: | 2023-05-29 15:16 |
文号: | 埇水字〔2023〕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关于印发《2023年埇桥区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李辉伍    终审: 娄雪剑 |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宿州市水利局《2023年宿州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宿水质函〔2023〕28号)和区安委会《宿州市埇桥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埇安全〔2023〕7号)文件要求,区水利局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埇桥区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宿州市水利局《2023年宿州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宿水质函〔2023〕28号)和区安委会《宿州市埇桥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埇安全〔2023〕7号)文件要求,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水利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水利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尽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明确4个专业领域整治重点,制定对应的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4)。
(一)水利工程建设。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临时用电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六项机制”,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是否符合规定,动火作业是否符合规定,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出借挂靠资质行为等。
(二)水利工程运行。对各类水库、闸站、堤防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类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三个责任人”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河道堤防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安全风险隐患,度汛准备是否充分,水工程调度预警反馈机制是否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是否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防溺水设施是否配备,是否设立警示标志。
(三)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办公区、宿舍等场所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
(四)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重点检查勘测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要求,野外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三、责任措施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对标对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各专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等,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落实整改要求。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加强学习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中关于安全生产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对照清单开展督导检查,严查问题,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效。
(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好动员部署,严格督导检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四、方案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和重点帮扶(2023年8月底前)。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督导检查和精准执法(2023年11月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不少于总数2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及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巩固提升(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成效,梳理经验做法,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请局属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动员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排查整治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6—11月,每月25日前,将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2)、专项排查整治台账(附件3)报区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外8月7日和12月7日前分别报送一次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人:李冲
联系电话:0557--3336522
电子邮箱:997679662@qq.com
附件:1.水利重点检查事项清单(1-4)
2.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3.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1-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基础管理 |
人员管理 |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
4 |
方案管理 |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 |
|
5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 |
||
6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
||
7 |
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 |
||
8 |
六项机制 |
未落实水利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
|
9 |
资质管理 |
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
|
10 |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
||
11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
12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
13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
14 |
围堰工程 |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
|
15 |
专项工程 |
临时用电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16 |
※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 |
||
17 |
※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
18 |
脚手架及 模板工程 |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 |
|
19 |
※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
||
20 |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
||
21 |
危险物品 |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
|
22 |
起重吊装 与运输 |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
|
23 |
※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
||
24 |
※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 |
||
25 |
※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
||
26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 |
||
27 |
※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
||
28 |
高边坡 深基坑 |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
29 |
※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
30 |
隧洞施工 |
※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
|
31 |
※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 |
||
32 |
※隧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
||
33 |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
||
34 |
设备安装 |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 |
|
35 |
水上作业 |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 |
|
36 |
※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2014)表5.7.9中所列数值,未停止施工 |
||
37 |
施工现场 交通运输 |
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
|
38 |
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
39 |
机动车辆带故障或超载运行、超速行驶 |
||
40 |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违规载人 |
||
41 |
机动车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 |
||
42 |
动火作业 |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等 |
|
43 |
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
||
44 |
未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
||
45 |
其他 |
防洪度汛 |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
46 |
※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
47 |
※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堰或预留岩坎 |
||
48 |
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49 |
液氨制冷 |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
|
50 |
※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
||
51 |
安全防护 |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
|
52 |
设备检修 |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1-2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对象 |
检查重点 |
1 |
水利工程通用 |
防汛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 |
2 |
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存在度汛风险隐患 |
|
3 |
未编制度汛方案,未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不充足 |
|
4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
|
5 |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
|
6 |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
|
7 |
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 |
|
8 |
白蚁等害堤动物在堤坝筑巢、修道、繁殖,破坏堤坝内部结构 |
|
9 |
※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
|
10 |
水库大坝 |
※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未落实 |
11 |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
|
12 |
※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 |
|
13 |
※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14 |
※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
|
15 |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
|
16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
|
17 |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
|
18 |
水电站 |
挡水堰坝、压力管道、压力钢管(含阀组)、调压设施、压力前池、闸门、厂房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存在明显缺陷 |
19 |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
|
20 |
※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
|
21 |
承担发电任务尤其是电力调峰等任务的水电站接到有可能引起河道水位陡涨陡落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调度指令后未对下游进行预警 |
|
22 |
泵站 |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3 |
水闸 |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4 |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
|
25 |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
|
26 |
堤防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
27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
28 |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
29 |
未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
|
30 |
引调水及灌区 |
交叉建筑物、排水建筑物、高填方段、高地下水位段、采空区、泵站、闸站以及山洪、泥石流、隧洞施工作业面等防汛关键部位存在风险隐患 |
31 |
排水建筑物、导(截)流沟、交叉河道清淤,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不到位 |
|
32 |
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风险隐患 |
|
33 |
大型调水工程退水渠退水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
|
34 |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 |
|
35 |
引调水及灌区 |
※排架倾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 |
36 |
※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
|
37 |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
|
38 |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
|
39 |
淤地坝 |
※“三个责任人”未落实 |
40 |
※下游影响范围有村庄、学校、工矿等的大中型淤地坝无溢洪道或无放水设施 |
|
41 |
※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缝或纵向滑动性裂缝 |
|
42 |
※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冲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 |
|
43 |
※放水建筑物(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坍塌、基部掏刷、悬空 |
|
44 |
河道 |
未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45 |
河道禁采期、禁采区采砂,进入禁采期之前未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全部清理或撤离河道 |
|
46 |
未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加大巡河频次,河道等重点区域未开展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
备注:标※号的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1-3
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重点区域 |
检查重点 |
1 |
宾馆、学校、幼儿园、办公及文体活动场所、集体宿舍、职工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 |
未明确消防责任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
2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3 |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 |
|
4 |
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违规动火作业 |
|
5 |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 |
|
6 |
未按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
7 |
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检验、维修和养护 |
|
8 |
未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
9 |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
|
10 |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附件1-4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环节 |
检查重点 |
1 |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测设计 |
是否执行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是否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2 |
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现场设代 |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避险预案是否制订、合理可行 |
3 |
施工期防洪度汛、截流、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4 |
施工期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设计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附件2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1 |
主要负责人学习研究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次) |
|
2 |
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次) |
|
3 |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次) |
|
4 |
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参与(人次) |
|
|
5 |
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全面排查(次) |
|
6 |
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 外包外租全面排查(次) |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 |
|
8 |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次) |
|
|
9 |
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0 |
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监管部门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家) |
|
2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 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
4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
5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
9 |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0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11 |
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
12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
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督导重点地区、单位(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 |
|
4 |
行政处罚(万元) |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8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家) |
|
|
9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
10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
11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次) |
|
12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部门(家次) |
|
|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情况 |
1 |
监管部门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 十五条硬措施(次) |
|
2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专题研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次) |
|
3 |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现场督导检查(次) |
|
4 |
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到生产经营单位宣讲宣贯(次) |
|
|
5 |
举报奖励(万元) |
|
6 |
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
|
7 |
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人) |
|
8 |
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 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条) |
|
|
9 |
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次) |
|
10 |
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
备注:本台账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6日前上报截至当月的累计情况。
附件3
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单位: 时间:
序号 |
问题隐患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发现时间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责任人 |
是否完成整改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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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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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台账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应全部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